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2015〕53号)文件精神,结合鹤岗市实际情况,现对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提出以下调整新政策:
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200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负伤,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6元。
(二)为逐步缩小新老工伤人员伤残待遇差别,2003年12月31日以前因工负伤,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的人员适当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07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对象抚恤金调整为:配偶每月增加16元;其他供养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2元。
调整有护理依赖伤残人员护理待遇
1、有完全护理依赖的伤残人员每月增加护理费20元;
2、有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伤残人员每月增加护理费16元;
3、有部分护理依赖的伤残人员每月增加护理费12元。
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所需要资金,参保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现没有调整的单位,请务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