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有的在单位购买,有的个人购买。那么社会保险该怎么交?在哪里交?这里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了崇左市购个人买社保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个人参保办理程序
办理流程
1、个人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
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2、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
3、个人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
4、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
个人交社保费用的计算两种形式:
形式一:单位代交。即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这样,单位缴纳一部分,个人交纳一部分,按照个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个人部分将按照个人的上年月平工资8%交纳养老保险,2%交纳医疗保险,0.5-1%交纳失业保险。
个人交纳社会保险,一般应当交纳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就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有具体规定:
1.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2.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3.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医疗保险方面,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
5.具体缴费的多少,按照上面的办法,根据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和应当承担的比例。
形式二:个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交纳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数百至数千,当地各有规定),按一定比例交纳,各地规定不同,一般养老保险在18--28%的比例缴费,医疗保险一般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6--10%缴费。
办理地址
崇左市江州区社保所
地址: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新民路1巷7 电话(0771):7820728
崇左市扶绥县社保所
地址:崇左市扶绥县松江街277号 电话(0771):7532299
崇左市宁明县社保所
地址:崇左市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东劳动大厦 电话(0771):8621081
龙州县社保局
地址: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41号 电话(0771):8830011
天等县社保局
地址:天等县天等镇仕民新区 电话(0771):3522608
凭祥市社保所
地址:凭祥市南大路7号 电话(0771):8520557
网址:http://www.czsrsj.gov.cn/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理须知
一、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职工医保时,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申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四)参保人员情况一览表;
(五)崇左市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申报登记表》。
二、城镇居民参保登记
城镇居民申请参加居民医保时,社区或学校应指导符合参保规定的城镇居民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信息登记表》,为其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工作,并收集和验证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重度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社区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的证明;
(五)崇左市社保局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缴费的核定
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发生增减变动时,要填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并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供审核:
(一)增减变动的相关材料(包括人事变动手续、劳动用工手续、离退休手续、死亡证明、出国定居证明等材料);
(二)原在其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新增人员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表格、材料审核通过后,建立新增参保人员信息档案,办理其缴费人数增减核定手续。
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审核范围:
(1)经市社保局批准备案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异地居住、工作的人员,在居住地、工作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公出差、探亲的人员,因突发性疾病,在当地公立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
(4)享受部分慢性病人员,在门诊治疗、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他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
审核办法: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医疗终结后60日内,携带本人医保证(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本人银行账号(因公出差、探亲人员应附单位证明;异地外驻人员应附异地外驻就医申报表;转院就医人员应附转院申请表)等审核材料到市社保局待遇发放部办理费用审核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因病在门诊进行慢性病治疗费用,于次月凭门诊病历、发票、本人银行账号等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