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廊坊市的发展,社保被大家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廊坊市人民政府、社保局等各部门不断为社保政策补充完善,为社保的规范和管理。
廊坊市养老保险政策
增加个人缴费档次。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政府规定在此基础上增设3000元共13个缴费档次。
(2)明确政府补贴金额和为重残人员代缴金额。按照国务院8号文件要求,省69号文建立了“多缴多补”激励机制,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将政府补贴额由30元提高到60元;提高了为重度残疾人的代缴金额,将原为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金额由81元提高到100元。缴费补贴和为重残人员代缴所需资金,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所需资金设区市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3)增加基础养老金额度,建立长缴多得机制。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省政府规定,自2015年1月起,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
廊坊市医疗保险政策
目前,我市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根据国家规定,失业者参保是无需缴费的。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异地转移,医保可随同转移。失业者在失业地即可参加职工医保了,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廊坊市失业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个人负担。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款项划拨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其中县级所需失业保险基金,从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下拨到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应当预留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准备金。
失业保险基金除正常的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外,对于其它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支出,按照多收多支(包括剩余滚存结余上解市财政专户的基金)的原则,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廊坊市工伤保险政策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缴费费率之积。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应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其中,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工资300%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缴费费率之积。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应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其中,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工资300%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廊坊市生育保险政策
市本级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和服务,基金统一使用和拨付。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的实际,本着不增加财政支出和企业负担原则,目前暂不征缴生育保险基金,生育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当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敷医疗费用和生育费用支出时,可视情况再征缴一定比例的生育保险基金,但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
凡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按照廊政办〔2002〕20号文件《关于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参保缴费),参保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