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作、居住地的变动,社保也会随之转移,襄阳养老保险转移需要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应办理接收。同时,办理医疗保险转移的,需要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先办理职工医保暂停缴费手续,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襄阳养老保险转移指南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应办理接收。但对在户籍所在地未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原参保地缴费满10年的,应在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新参保地应办理接收。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不含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批准调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参保人员再次跨市(县)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临时账户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办理材料
转入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转入流程
(1)参保人员在我市社保办事处(襄城、樊城、高新社会保险办事处)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凭原就业地(外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身份证,到企核科办理转入申请
(2)我市企核科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3)申请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参保关系及基金转出,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企核科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确认基金到帐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关系转入手续
(5)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我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转移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襄阳医疗保险转移
本统筹区内同一参保地在不同医疗保险制度间转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转换手续:
(一)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的,先办理职工医保暂停缴费手续,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二)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有接收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或参保个人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直接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无接收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若当年居民医保未参保缴费,可直接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若当年已参保缴费,先办理居民医保停保手续,从下一个自然年度开始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接续手续。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统筹区内跨参保地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可接转使用,统筹基金不转移,由市级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对转入人员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有接收单位的,从参保(接续)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转入地职工医保相应待遇;无接收单位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在原参保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与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互认。重复期间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重复缴费期不退款。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二)跨统筹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跨统筹区或参保地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原统筹区或参保地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
(四)退休人员不得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