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原州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请看下文,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
参保办法
被征地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并按照不同年龄段实行养老保险费趸缴。
1.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
2.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5年。
参保人员以后年度,没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一次性趸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趸缴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以征地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缴费比例承担缴费补贴并计入统筹基金,其余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并计入个人账户。年满7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个人应缴纳费用的50%缴纳。
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趸缴15年费用(含政府承担的一次性趸缴费用)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一次性趸缴费用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全部计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政府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月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未满60周岁的,按照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参保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时间(不含一次性趸缴费用年限)计算。
(三)2013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2013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划分年龄段确定趸交费用的档次,缴费基数统一按2012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14年及以后年度被征地农民各年龄段划分以最后一次征地时间计算年龄段,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