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随便吧社保小编从临沂市社保局了解,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确定对临沂市对社会保险做了三统筹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参保范围
1、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及统筹项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及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学生(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新生婴幼儿)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包括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逐步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门诊统筹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
2、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临沂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3、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
4、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二、统一缴费标准
1、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月 5 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
公务员医疗补助(包括参照缴纳的单位)缴费标准。以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由所在单位按2%的比例缴纳。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职)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必须办理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不满,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由政府财政补助和居民个人缴费组成。少年儿童及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上级政策及基金运行情况和财政补助情况适时调整。
门诊统筹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80元,少年儿童及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25元标准,建立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金。
2、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3、工伤保险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用人单位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由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办理参保手续。我市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风险较小行业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风险较大行业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在具体工作中需调整费率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各县区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施行。
4、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三、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水平
1、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在职职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3%划入(含个人2%);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7%划入(含个人2%)。退休人员按照个人养老金的4%划入。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参保职工,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划入个人账户,再从剩余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每年拿出60元缴纳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
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 8万元(随社会平均工资适时调整)。
一、二、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600元。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在职职工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3万元以内(含 3万元)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0%;3万元以上至8 万元(含8 万元)报销比例为 90%。出差、探亲期间或批准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其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本市内相同,但需个人先负担5%,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门诊慢性病每年的起付标准为 600 元,在职职工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3万元以内(含 3万元)报销比例为8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报销比例为90%。经批准的转外门诊慢性病费用,其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本市内相同,但需个人先负担5%,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的在职职工,一年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90%。
公务员医疗补助(包括参照缴纳的单位)待遇。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每段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超过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含转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按比例负担合计超过4000元以上的部分,年度末再进行补助,视补助基金的结余情况确定当年度补助标准,一般为50%-90%。
退休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待遇。实行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制度,凡在指定的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费用,由门诊统筹金解决,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 3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每年报销限额为80元,少年儿童及在校学生每年报销限额为25元。参保居民因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少年儿童及在校学生因无责任人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1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5 万元,少年儿童及在校学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一、二、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6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50%。
门诊大病每年的起付标准为 600 元,参保居民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患有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50%比例报销,同一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报销金额合并计算。
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大额医疗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40%。
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失业保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仍按现行的政策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工伤保险
(1)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按照参保地和生产经营地实行属地管理,授权各县区受理并完成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到用人单位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应到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确保及时、公平、公正地完成工伤认定。各县区应于每季度终了5日内将上季度工伤认定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属地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初审等项工作。
(2)工伤保险待遇计发
计发基数。统筹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月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分别按照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或60%计算。
支付标准。全市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核、计算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省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相关药品目录执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4、生育保险
(1)女职工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 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2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临政发﹝2010﹞68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