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发展,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很多政策、规定都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商洛市颁发了最新养老、医疗和工伤政策。具体的内容是怎样的?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养老政策: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
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2、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补缴办法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中,1993年1月1日前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和基金统集
全省范围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全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在市级行政区作为统筹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地统一的政策和标准。铁路、电力行业中部分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职工,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根据国有家关规定商有关统筹地区和行业的另行制定。
驻西安的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统筹地区的政策和标准,医疗保险基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单独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企业撤销、合并、兼并、转让、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在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的同时,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原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和为退休人员缴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总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对在门诊就医所需医疗费较高的慢性病和特定治疗项目,也应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每次住院都要设定起付标准,初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一般应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可以依次降低。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统筹基金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个人医疗帐户实行超支自理,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工伤政策: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
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
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
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明确了费率的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社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