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变化是世间存在的必然规律,只有不断变化更新才能跟上新时代的步伐。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让更多的劳动者拥有社会保障,宁波市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政策也做出了调整。那具体的调整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惠民政策?这里随便吧小编整理了调整的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宁波微调养老保险政策 政府的补贴部分也能依法继承
从今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政府的补贴部分和自己交的部分一样,也能依法继承了。此外,还有一些微调:根据最新出台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宁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与原政策相比,这次实施的新政,在丧葬补助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等制度方面都有明确和突破。
根据《意见》内容,居民参保的条件是:具有宁波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此次调整后的《意见》规定, 2016年开始,仅对按年缴费的部分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员如因中断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的,补缴年限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考虑到新老政策之间的平稳衔接,对2010年宁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要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就仍可按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标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请有意补缴的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咨询办理。
另外,《意见》还明确规定, 2014年12月31日后参保的人员,要领取养老金需达到两个条件:一,到达待遇享受年龄,二,缴费年限须满15年。
此外,还有一个变化:宁波从2010年起就已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原来享受范围为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现在,《意见》中,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同时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原来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时,需要扣除政府缴费补贴,政策调整后则可以全额(包括利息)继承。
2015年宁波医保新政策
从2015年元旦起,宁波将出医保新政策,扩大城镇职工医保个人历年账户支付疫苗品种范围,调整疫苗费用结算方式。对于出现的具体变化,相关人员作出了解读。
变化一:打6种疫苗可刷医保卡
宁波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可以用于参保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或配偶相关疫苗接种费用的支付。
可以支付的疫苗为6种,原有为4种,分别是肺炎、流感、乙肝、狂犬病四种疫苗新增加了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水痘疫苗。
变化二:打针时可实时刷卡结算
根据原来的医保政策,参保职工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疫苗费用,用于职工近亲属或配偶注射疫苗的,需职工本人持相关疫苗费用票据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明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可在医院办理书面确认手续后,实时刷卡结算近亲属或配偶的疫苗费用,不用再去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变化三:取消次数限制
根据原来的医保政策,每个有历年账户余额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以零星报销时间为准)为近亲属或配偶报销相关疫苗费用最多不超过3个人次。新政策实施后,就取消了参保职工支付近亲属或配偶的疫苗费用人次限制。
工作人员还提醒,广大参保职工,使用本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为近亲属或配偶支付规定的疫苗费用时,因疫苗为非职工本人使用,因此,除近亲属或配偶外,还需本人到场,完成本人书面确认后进行刷卡结算,才能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