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正常缴费满1年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省本级单位(在省社保局缴纳社保的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自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和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由单位到省社保局停保后办理)。
海南省失业登记范围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人员: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
(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灵活就业处于失业的;
(五)零就业家庭成员;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查看详情>>随便吧失业保险小编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依据国务院对失业保险费率的调整,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下调,这次调整是国家为企业和个人减负的一项优惠政策,尽管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降低,但个人待遇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具体内容请查阅下文。
失业保险是对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所以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购买失业保险。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海南省对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的依据就是《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和五届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调整之后,海南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降至1.5%,其具体标准如下:用人单位按照其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按照本人月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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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失业保险是为了保全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做到失业了也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同时,企业职员享有社会失业保险的义务。为此,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失业保险的领取也做了详细的说明。下面,就让随便吧小编来给大家做一下讲解吧。
海南省失业保险金领取对象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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