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做好稳岗补贴发放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三年内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0%缴纳失业保险费;困难企业中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和个人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人均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的情况下,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留足3年的额度),对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下同)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1、社保补贴
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2、岗位补贴
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3、培训补贴
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培训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企业提出申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通过培训合格且继续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7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6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每个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同一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政策。
二、困难企业的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
(一)“困难企业”适用范围
1、已依法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2、受经济下行影响停产半停产企业,且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
3、已制定稳岗就业岗位方案且没有经济性裁员的。
4、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14号)规定,实施兼并重组,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也适用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范围。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1、困难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利润情况审计报告、连续三年社会保险缴费的证明、企业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等,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困难(兼并重组)企业审批表。
2、按失业保险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企业向所在地援企稳岗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援企稳岗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汇总后报市援企稳岗政策实施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审批。
3、审批认定后的困难企业按上述条件进行一年一核。困难企业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
三、稳定就业岗位政策补贴的申请程序
困难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表、上年度及本年度社会保险参保核定表与缴费凭证、内蒙古自治区困难企业(兼并重组)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援企稳岗政策申请审批表。经市援企稳岗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市财政局将稳岗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困难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