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小编了解临汾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临汾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临政发16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重要职能,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晋劳社厅发)138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晋劳社厅发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
临汾市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通知
一、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分级征缴、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基金支付、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行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增强基金调剂功能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全市统一政策、业务分级经办的原则,全面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全市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四、我市境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市属及其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的失业保险费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县(市、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的失业保险费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民营、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失业保险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未办理参保登记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失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失业保险费。
六、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缴费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用人单位须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七、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内容包括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及各类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补贴以及国家和省规定支出的其他费用。
八、市属及其以上参保单位失业人员的登记、接收、管理由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县(市、区)参保单位失业人员的登记、接收、管理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本人。县(市、区)经办机构要将失业人员登记、接收、审核资料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条件的由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人员通知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失业人员凭《失业人员通知书》和相关印鉴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他人不得代领。
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短期政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政策。短期政策培训按每人50元予以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时间长短确定,7天(或满30课时)至30天(或满120课时),培训合格后,按每人100元至3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超过150课时,培训合格后,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补贴。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提供就业服务但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十、国有参保企业在实施改组改制中,失业人员不超过缴费总人数的15%且不拖欠失业保险费的,可申领转岗培训补贴。补贴额按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计算。城镇企事业单位连续三年按时足额缴费,失业人员未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4%,单位可申领在岗培训补贴,补贴额按本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计算。
十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过渡户。
十二、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上缴至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之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逐月全额缴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十三、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款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汇总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至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十四、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基金全额拨付,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基金出现缺口,按照完成目标任务的比例核定调剂缺口资金比例,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十五、市、县两级经办机构按照《临汾市失业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统一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保费征收、缴费记录、失业人员登记接收、待遇审核、再就业培训、基金财务管理和稽核等工作,全市使用统一的失业保险业务操作模式,同时做好各项业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六、市、县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名称统一为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十七、全市失业保险业务工作按照“金保工程”要求,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共享,信息联网,全面提高失业保险业务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