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宿州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通知如下。
宿州市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一、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企业为0.5%,其他单位可选择上述任一种费率;
二、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努力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力度,当基金累计结余出现支付风险时,由市人社商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及应缴数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税部门缴纳生育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雇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停止执行。
注:缴费方式由各用人单位缴交,个人无需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