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最新规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1.0%,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仍为0.4%。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1%或0.4%费率。
注:参保人的社保费欠费或停保的,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当月暂停缴费人员,不属于在职职工状态即当月津贴停发。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劳动合同应顺延到哺乳期结束。用人单位解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要求解除的由个人承担。
更多详细信息大家可以通过合肥市人力资料和社会保障网或者是拨打咨询热线12333了解,所有信息均以官网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