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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春市生育保险新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6-03-16 【字号: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发26号)和《关于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中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6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并新增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

2016年长春市生育保险新政策

生育保险调整和新增的内容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给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持围产期保健手册的妊娠妇女在怀孕中止后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300元。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确定。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以上三项仍由原渠道支付。

将补贴提至生育费用的80%

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长春市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女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到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截至目前,共有1365名参保居民享受了生育定额补贴政策,居民医保基金共支出81.3万元,平均每人补贴596元,减轻生育居民个人的负担。

长春市被国家确定为居民生育保险首批7个试点城市之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长春市近期出台了《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通过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建立居民生育补贴基金,对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给与二次补贴,进一步减轻居民生育的负担。

将居民生育补贴标准提高到平均生育费用总额的80%左右,此方案将于2016年1月1日实施。

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由长春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以后根据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调整。专项补贴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记征税、费。

长春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都可以依照本方案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2016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孩子时享受的待遇分两次进行补贴。

参保居民经批准后在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在本市生育的相应补偿标准支付。

长春市今年最多享生育补贴1200元

今年最多享生育补贴1200元

听到生育将有两项补贴,长春市民吕女士非常高兴,因为她的宝宝正是今年4月份出生。

她只需要一年交200元保险费用,如果生宝宝时是剖腹产,并选择在区级医院生孩子,按规定,可享受700元的医疗保险补贴待遇。另外,她还可以获得500元的生育专项补贴。也就是说,她最多可以享受1200元钱的补贴。

四种情形生育费用不予支付

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主要支付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费,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规定范围的;

(3)未经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或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分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