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和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升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依据《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可持续发展的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一、统筹范围和内容
(一)统筹范围
市级统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
(二)统筹内容
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征收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结算办法、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管理制度的运行模式。
二、统筹方式
(一)统一缴费基数和征收标准
市、县(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和征收标准。财政支付工资(含支付部分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4%,其他用人单位为0.6%。财政供给单位所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其他参保单位自筹,均由参保单位负责按时足额缴纳。市、县国税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征收,征收基金上解市财政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二)统一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根据自治区确定标准执行。
基金管理
(1)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预算拨付”的结算制度。即:基金收入,市、县国税部门征收的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全部上缴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基金支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按照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情况列出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算预拨。
(2)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若出现收不抵支时可从历年累计结余基金中相互调剂。
(3)市级统筹后,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未审计的市、县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4)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因发生重大疫情、灾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和数额由市财政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市、县财政部门将市级统筹所需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市级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