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生育保险缴费方面或多或少有些了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在的生育保险缴费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减轻企业负担,近期山东省财政联合有关部门,在统筹考虑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情况下,研究确定降低生育保险缴费比率,要求各地基金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水平的,可将缴费比例由1%降至0.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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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调整临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临沂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最新临沂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临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前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并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前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并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些待遇包括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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