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社保部和省人厅的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了《2016年新疆企业生育保险的新政策》(以下简称《政策》)。这次制定的《政策》主要是为了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新疆新修正的企业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自治区和地(市)分级管理。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同)、社会团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
(一)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二)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费用;
(四)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费用;
(五)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
(六)因犯罪、吸毒、自杀、自残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七)产妇住院期之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等发生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