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宁人社局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条件,准备什么资料等相关信息请认真阅读下文来了解。
南宁市工伤认定办理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南宁市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2份。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无劳动合同书的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的工伤事故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1份;属于死亡事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有关反映死亡事实的证明材料。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受伤害职工的原始病历及住(入、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
6.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3)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等相关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在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9)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1式4份。
(二)个人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1份。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如无书面劳动合同,则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1份;属于死亡事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有关反映死亡事实的证明材料、医院急救出诊记录。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企业登记电脑咨询单1份。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受伤害职工的原始病历复印件1份。
7.2名以上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各自出据的书面证言,并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3)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在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8)由伤亡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与伤亡职工有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南宁市工伤认定办事流程
办理地点
材料报送地址: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六号)二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办理时间
(一)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承诺办结时限
简易程序的办结时限为11个工作日;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早上9:00-12:00,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
0771-3221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