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南宁市经济发展,社会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对生育保险政策也不断完善。本文详细为大家介绍三大方面的政策完善,包括:产科并发症享受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提高,我市生育保险实施市级统筹。更多详细内容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一、产科并发症享受生育保险
现行的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不包括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北部湾生育保险同城化政策实施后,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不但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且诊治异位妊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提高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现行的南宁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女职工顺产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1800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支付标准为2300元。多胞胎难产的支付标准为2500元。怀孕不满14周流产的支付标准为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流产的支付标准为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流产的支付标准为800元。
北部湾生育保险政策实施后,参保女职工顺产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提高至3000元,难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4000元。多胞胎顺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4000元,难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5000元。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8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支付标准提高至1500元。
三、南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点的通知》(桂劳社〔2009〕105号)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南宁市生育保险管理体系,顺利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效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统筹内容主要包括统一政策,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