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工伤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现就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予以调整:
一、湘潭市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协议医疗机构挂帐结算调整。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享受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其在住院期间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可实行挂帐。由参保单位办理相关审批及挂帐手续,服务终结后,由协议医疗机构与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办理结算。
单位(个人)现金结算调整。工伤职工门诊治疗或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医疗费用先由单位(个人)全额垫付。费用由单位垫付的,支付给用人单位;由工伤职工垫付的,单位出据委托函,提供工伤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支付到其社会保障卡帐户。
二、湘潭市伤残待遇标准
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伤残待遇时,必须提供该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到工伤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帐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待遇,则按月支付到工伤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帐户。
三、湘潭市工亡待遇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支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工亡职工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到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社会保障卡帐户。
四、湘潭市调整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