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促进湘潭市工伤保险事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确定费率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湘潭市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
2、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2%;
3、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3%。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执行。
二、2016年1月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从2016年1月1日起分行业类别按照新的基准费率缴费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