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昨日从烟台市人社局获悉,人社部等部门出台的新规定将从1月10日起正式实施,通过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但工伤职工的待遇不会受到影响。至于具体的费率调整内容,请查看以下全文。
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另根据《烟台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等于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100%的,费率不浮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2016年度的工伤费率浮动自1月1日起施行,对前期已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按浮动后的费率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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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相关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那么,烟台市的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办理有哪些程序呢?
烟台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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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到,烟台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那么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们了解过烟台市工伤赔偿标准吗?小编为大家整理提供了相关信息。
烟台市工伤及工亡赔偿标准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 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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