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保险的最新政策,其中就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方面制度政策的完善、补充,做到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服务。
甘肃省养老保险新政策: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一次性缴满
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养老和医疗保险将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将覆盖全体职业人群;养老缴费不满15年允许补缴够15年后享受待遇;对市民来说最实惠的莫过于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日前在甘肃省人社系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上,甘肃省人社厅厅长庞波从四个方面重点解读了《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法》完善了征缴制度,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相关机构可以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将实现“漫游”
7月1日以后,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要求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待遇。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样,将真正实现养老、医疗保险异地“漫游”。
甘肃省医疗保险新政策
从2015年1月1日起,甘肃省参保(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近日,《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全省城乡居民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从2015年起,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以人均30元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可适当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地区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照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专账管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方案》明确,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所有参保(合)人员。参保(合)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予以再次报销。
甘肃省出台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于3月30日联合下发《甘肃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适用范围和申请适用条件,此举旨在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意见》明确,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对于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企业,《意见》按照裁员率分三个档次发放不同比例的补贴,即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含2%)、裁员率在2%和3%(含3%)之间、裁员率在3%和4%(含4%)之间,补贴比例分别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40%、30%,裁员率高于4%的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据了解,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补贴政策从2014年起执行到2020年底。
甘肃省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要把伤残待遇保障工作作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落实各项待遇。同时,要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甘肃省生育保险政策
为保障省直机构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省直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机构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人社【2013】44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因生育或计划生育在医疗就医及相关费用的核报。其中:
生育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产前检查、生育、诊治生育妊娠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妊娠期间病发症、合并症在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安照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疾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