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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这些社保新政策你知道吗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燕子日期:2016-01-02 【字号:

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临夏州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它将给社保工作带来哪些影响?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跟着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养老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医疗政策:批转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为了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保障特殊及慢性疾病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特殊及慢性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减轻患者负担,结合临夏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本办法所指定特殊及慢性疾病的人员(含退休(职)人员)。
  二、补助原则:以收定支、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
  三、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四、补助病种(10种):
  1、肾衰竭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3、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后抗凝治疗;
  6、糖尿病伴并发症;
  7、原发性高血压病伴并发症;
  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9、慢性肝炎(活动期);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五、补助标准:
  第一类(1种):肾衰竭透析治疗的患者,单次按350元予以补助。
  第二类(2种):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的患者;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的患者,当年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扣除《三个目录》规定以外部分后补助85%,年度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0元。
  第三类(7种):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及心脏瓣膜置换后抗凝治疗的患者、患有糖尿病伴并发症、原发性高血压病伴并发症、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当年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扣除《三个目录》规定以外部分后补助85%,年度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0元,使用派罗欣等特殊药物需另批。  
  身患多种特殊及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确定享受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但每人每年多种特殊及慢性疾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工伤政策: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