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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许昌市社保调整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6-01-21 【字号:

获悉,许昌市社保局关于调整社保政策已经实施,主要是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工伤保险作出了新调整。但要是真正问起市民关于社保新政的内容有哪些,相信绝大多数市民还是回答不上来,甚至还有不知道的。不过别担心,随便吧社保小编收集了详细情况,供大家参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2、本市在校学生

3、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

4、异地户籍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二、缴费标准:

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

2、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30元。

3、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

4、属于非学生和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

参保缴费时间:每年的7——10月份。

三、居民医保待遇:

1、住院报销待遇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报销比例为85%;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80%;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70%;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60%。

2、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连续缴费满5年后,最高支付限额为110000元。

3、门诊规定病种

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脑瘫、血友病、高血压Ⅱ期、慢性糖尿病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Ⅱ级心衰、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结核病。

报销比例: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透析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其他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5%。

4、门诊统筹

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起付标准为50元,日最高支付限额为20元,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30元,只限当年使用,不结转到下年。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2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20%。

5、新生儿参保

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户口登记后,凭新生儿户口原件、复印件通过所在社区随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全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生育住院医疗保险

生育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

平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剖腹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

养老保险政策启用新规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从今年起,我市开始实行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作了明确规定。该《通知》已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企业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向注册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造成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出滞后补缴计划,提醒用人单位尽快补缴。若当月月底前补缴完成,则不收取滞纳金;逾期不到账即为欠费,将从次月1日起开始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并提请人社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处欠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并报请省人社厅批准,或者用人单位提供担保与经办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可以申请延期缴费。在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悉,该《通知》为经办机构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提供了依据,将进一步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同时,用人单位也有了一本“明白账”,能够按时做好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工作,保障职工权益。

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9月7日,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2015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再次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此次工伤待遇调整是河南省继2005年以来第11次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后的待遇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享受待遇人员不仅涵盖了企业单位工伤职工,而且包含了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但此次调整不涉及2015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

调整后,伤残津贴在去年的基础上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和130元;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程度不同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了110元、90元和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配偶方面每人每月增加了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了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在上述待遇调整基础上继续对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的人员予以倾斜,分别每人每月增加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