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衡阳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社保观念的深入,越来越多人重视社保,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越来越多人参保。为了规范管理,人社局不断完善社保政策,目前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同时,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进行部分调整。
衡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
缴费标准:
根据湘劳社发[2002]65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为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目前市本级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确定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3%,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月工资总额5%。
支付标准:
按照湘劳社发[2002]65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以后不再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办理手续后的上一个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三个部分组成:
(1)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个人缴费基数的60%计算,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少一年降低1个百分点。
(2)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15年,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周年,按本人个人缴费基数1%增加养老金。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20%。
(3)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应缴月数,实际月数超过420个月只除以420。
调整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9万元。
二、提高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三、调整异地住院个人自付比例。在省外和市外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自付20%和10%,调整为住院医疗总费用剔除全自费、部分自付和起付线后再自付10%。
四、恢复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按衡政发[2009]6号文件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统筹区,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到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恢复到0.7%。
五、本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医疗待遇享受以出院时间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