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吧社保小编从怀化市社保局了解,怀化市为了全面完成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基金征缴工作目标,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9]13号文件,制定以下方面方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一、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
(一)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实施目标管理。社会保险扩面要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目标管理。今年扩面和基金征缴的目标管理指标,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怀政办电[1999]50号的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计划,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重点。基本养老保险要把尚未参保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港澳台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的重点;失业保险要把集体企业、国企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工作重点。凡应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采取先大后小、先易后难的方式进行扩面。外资、私营企业的扩面工作,可先在外资企业及规模较大、运行较规范的私营企业中进行,然后在小型私营企业中推进。外资、私营企业参保率今年内要求达到80%,明年达到100%。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工作可选在经营项目较稳定、效益较好的个体客运、货运及各种机动出租车和船舶等行业中进行,然后再向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推进。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率今年内要求达到50%,明年达到80%以上。
(四)建立并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所有应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统一在企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各地要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审批及变更、注销、检查程序,加快登记审核工作。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街道居委会设立社会保险代办点,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养老金发放和退休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可以由居委会工作人员兼任也可以从下岗职工中聘任。
(六)各级工商、税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协助支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统筹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要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作为工商登记、年审的内容之一。对城镇个体货运、客运及各种机动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和其他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公安交警部门在进行车辆和驾驶员年检年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和年审、交通港航监督部门在办理船舶年检年审时,必须先查验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续后,方可办理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
(七)新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其社会保险费一律从1999年元月1日起征缴。
(八)外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征收费用按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商定的办法执行,但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记录、退休审批、失业审查及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等工作。
(九)国有企业转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联营公司等形式后。都要重新进行登记,不得以转制为借口不参加社会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保持社会保险关系不中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参保登记和为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单列统计,下岗职工离开或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到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再就业的,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企业招用的农民临时工应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期满后,社保经办机构应一次性退还其社会保险个人帐户上的基金。
(十)县以下集体企业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集体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全盘规划、逐步纳入、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县以下集体企业原来的退休人员待遇不得随意提高,参保后新增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在省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计发,并执行本省养老金调整办法。
(十一)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300%范围之内确定,并且可以根据本人经营情况一年一定。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缴纳,由管辖地的街道居委会社会保险代办点收缴,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个体工商户收入减少或歇业无收入,不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向居委会社会保险代办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缴。
(十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严格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不得随意降低缴费比例和提高退休待遇。
(十三)新参保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具体补缴办法及标准;
1、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一律从1993年9月1日或者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补缴,原国有合同制职工一律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补缴,已退休的一直补缴到退休之月止;补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其中单位负担45元,职工个人负担5元,不另外收取利息。凡未按上述规定补缴的,一律不得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2、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一律从1986年1月1日或者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补缴,已退休的一直补缴到退休之月止;补缴标准为每人每月21元,其中单位负责19元,职工负担2元,不另外收取利息。凡未按上述规定补缴的,一律不得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3、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实行自愿补缴的原则,原则上从1979年7月24日或者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补缴,已退休的一直补缴到退休之月止;补缴标准为每人每月21元,其中单位负责19元, 职工负担2元,不另外收取利息;参保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4、原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混岗集体企业职工和已顶调到国有企业的集体职工,应分别按其在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工作的时间及对应标准进行补缴。
5、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参保规定和标准进行补缴,只补缴本金,不补缴利息。个人帐户应按实际补缴到帐日期上帐和记息,不得提前上帐记息。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职工为了追加缴费年限而进行补缴的,按当时缴费标准和比例进行补缴,并补缴利息。
(十四)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与补缴办法及标准:
1、1999年扩大覆盖面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等从业人员1999年1月1日开始,按单位工资总额的3%进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缴费年限从1999年开始计算。
2、欠缴失业保险基金的原参保单位,属1997年底前欠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由单位按工资总额1%、个人按每月1元的标准补缴失业保险基金;属1998年1月1日以后欠缴失业保险基金的,按照其单位工资总额的3%进行补缴,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十五)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社会保险专项执法检查。对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要限期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参保前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应予补缴。对过期仍拒不办理登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
二、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今年内,基金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各地要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契机,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财政、银行、税务、工商、公安、交通、审计等部门都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予以大力协助和支持,共同做好征缴和把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要予以保证,并对其机构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促进基金的征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订。
(二)所有参保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和个人无论哪一方未缴费,均不得记录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并在审批欠缴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时,按欠缴1个月扣减1.5%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退休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与缴费单位和个人“协议缴费”,过去已“协议缴费”的,必须限期纠正过来;仍实行社会保险基金差额缴拔的县(市、区),要从6月份开始,改为全额缴拨方式。任何企业都不能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凡享有财政补贴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首先要将财政补贴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由同级财政予以扣缴。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将工作重点转变到对缴费单位登记、申报与缴费情况的审查、稽核上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审查、稽核制度。加强对企业申报与缴费情况的审核,核对企业否按要求申报、代扣缴以及缴费情况是否及时足额等;重点抽样检查企业申报与缴费的基础资料,及时掌握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纠正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缴费的行为,确保申报缴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每年重点稽核的单位应不少于本地区参保单位总数的10%。
(四)坚决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对目前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坚决清理追缴,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交的欠费大户,清欠比例年内要达到50%以上。对于不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清欠比例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劳动行政部门要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不予办理该企业的退休审批手续;待企业足额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补办正式的退休审批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补发和发放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对少数拒不缴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对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收回,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