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是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实施的一种社会制度,享受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对于吉林市的社保政策是怎么样的呢?都做了哪些调整呢?随便吧社保小编了解到了具体的详情,希望能帮到大家。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根据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划分为5档,并确定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控制线。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控制线,可上调档位确定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统筹地区要确保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补助金按照当地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同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增支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控制线及时予以调整,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保持社会稳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
一、缴费标准
(一)大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10元(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
(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60元(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
二、补助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280元。中央、省、市、区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对低保家庭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重病患者参保,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94.4元(含医疗救助资金20元),市财政负担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49.6元和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39.6元,区财政负担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10元。个人应缴的10元从民政救助资金解决。
(二)其他低保对象参保,财政给予每人每年45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124.4元(含医疗救助资金50元),市财政补助135.6元,区财政补助34元。个人应缴的10元从民政救助资金解决。
(三)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财政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市财政补助145元,区财政补助36.6元,个人缴纳48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104.4元(含医疗救助资金30元),市财政补助151.6元,区财政补助38元。个人应缴的10元由残疾人联合会解决。
(四)低收入家庭的成年重病患者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104.4元(含医疗救助资金30元),市财政补助79.6元,区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纳100元。
(五)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104.4元(含医疗救助资金30元),市财政补助60元,区财政补助39.6元。个人缴纳100元。
(六)其他居民(不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19.6元。个人缴纳180元。
(七)对普通中小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市财政负担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49.6元和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30元,区财政负担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19.6元。个人缴纳30元。
(八)对在校大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负担省属高校学生124元和市属高校学生74.4元,市财政负担市属高校学生49.6元。个人缴纳30元。
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一、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费率暂时不变。
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
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
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的政策。奖励费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予以支付。
四、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费率后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各地要通过全面实行市(州)级统筹,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要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严厉打击欺诈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加强组织实施工作
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完善生育保险筹资和支付渠道,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等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各地要加强宣传,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职工讲清降低费率等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要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势分析和预判。各地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沟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降低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15年9月底前制定并发布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注:如果还有疑问,可以通过1233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