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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社会保险政策调整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6-01-05 【字号:

据随便吧小编了解到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呼伦贝尔市2015年社会保险都出台了哪些新政策呢?随小编一起来了解新政内容吧!

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

今年六月,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37号),要求从2015年3月1日开始执行,全区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由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1%降至0.5%)。

为确保自治区这一政策调整落实到位,我局积极主动与呼伦贝尔市人社局进行协调沟通,在一周内与人社、财政联合转发了文件,并在贯彻意见中明确了具体操作流程:一是未核定征收三月份及以后月份失业保险费的单位,2015年1-2月份单独核定征收,3月份以后单独核定征收。2、已缴纳2015年3-6月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可以就多缴纳部分进行抵扣。由社保公共业务管理中心办理抵扣失业保险费核定表,将实缴金额注明在核定单上,缴费单位依据社保中心开据的核定通知单,计算缴费基数差额。以此差额部分为计算缴费金额,填写到地税局《自治区社保费缴费申报表》中,地税部门按抵扣后的实缴金额入库。二是采用一个月抵扣多缴一个月失业保险费的办法进行操作。四是缴费单位持失业保险费核定表和抵扣失业保险核定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到账处理。

呼伦贝尔市13个旗市区局在6-7月征期,认真落实文件精神,积极为缴费人抵扣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对缴费单位未按新政策核定申报的,告知其重新核定申报,对涉及抵扣前几个月多缴的失业保险,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抵扣。

截止7月底,我市地税部门共为2,873户缴费单位抵扣多缴失业保险费3,140万元,基本完成失业保险费的抵扣工作。

医疗保险政策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10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计委、人社厅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内财社〈2014〉910号)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实际,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参保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460元。其中:财政通过普惠制补助32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20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50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25元,旗市区财政人均补助25元),个人缴纳140元。

(二)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筹资440元。其中:财政通过普惠制补助32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20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50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25元,旗市区财政人均补助25元),财政通过医疗救助再行补助50元,个人缴纳70元。

(三)参保居民中的未成年人(包括大学生)每人每年筹资370元。其中:财政通过普惠制补助32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20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50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25元,旗市区财政人均补助25元),个人缴纳50元。

(四)参保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筹资410元。其中:财政通过普惠制补助32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20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50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25元,旗市区财政人均补助25元),财政通过医疗救助再行补助50元,个人缴纳40元。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每人逐年增长20元。未成年人、低保人员等困难群体每人逐年增长10元。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每人每年增长10元,该项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

二、恢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期间用药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20%后,再依据统筹基金各统筹段按比例报销。

三、恢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检特治”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诊疗项目严格执行《呼伦贝尔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其中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的诊疗费用个人支付30%、治疗项目类的治疗费用个人自付20%后,再依据统筹基金各统筹段按比例报销。

四、调整参保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居民因生育及计划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下的据实支付,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具体支付标准:

正常生产支付1300元;难产支付26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或进行节育手术的支付400元;4个月以上流产的支付700元;进行绝育手术的支付800元。

五、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等待期

参保居民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因病住院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补缴断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等待期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断保期和等待期内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参保居民(新生儿除外)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预缴下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参保居民异地探亲突发急症,需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转诊规定进行报销。

八、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社〈2010〉90号)精 神,为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管理,避免产生垃圾数据,参保人员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满5年后,方可以跨制度转移医疗保险关系。

九、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调整为6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6万元至10万元80%报销,10万元至14万元90%报销,参保人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儿童患白血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调整为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一般居民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提高2万元,即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十、调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410元。其中:财政通过普惠制补助320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20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50元,呼伦贝尔市财政人均补助25元,旗市区财政人均补助25元),个人缴纳90元。

十一、其他工作要求

(一)继续加大城镇居民扩面征缴工作,积极将大学生、新生儿等人员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大基金征缴率,确保应收尽收。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和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的核查工作。严厉查处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过度检查、过度用药、随意放宽入院标准、伪造病例、诈骗医保基金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制定常见病的出入院和转诊标准,完善临床路径管理,加大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规范诊疗行为。

十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调整自2015年1月1日执行。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阿荣旗人社局立足实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缴费基准费率由原来最低0.5%调整为现行最低0.2%,由原来最高2%调整为现行最高1.9%。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原工伤风险类别三类调整为八类。阿荣旗域内的用人单位适用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适时、适度调整,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在有效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同时,也将有效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真正实现利民利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