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每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会随之有所调整。据悉,依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作相应调整。
一、失业保险金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市本级、川汇区、项城市880元∕月,商水县、西华县、扶沟县、淮阳县、太康县、鹿邑县、郸城县、沈丘县768元∕月,泛区农场按照市本级标准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调整标准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中:
(一)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发放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二)按照有关规定补发的失业保险金,按补发月份的发放标准执行。
(三)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一次性领取时的发放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时按转出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划转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转入后,按转入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而停止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其停止领取的期限应当予以保留,可以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所计算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统一执行合并计算后的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佥期间,因被判型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按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恢复领取。
三、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内在要求。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政策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