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盐城市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苏人社发314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盐城市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从2013年8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止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歇业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分立、合并、破产、歇业或者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应当调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告知地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