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吧失业保险小编从宜春市人社局了解到关于宜春市完善失业保险的最新政策,为切实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其中主要是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出台。那么具体的调整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不用着急,小编为您整理了调整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帮到您。
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从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今年1月1日起,宜春将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
据介绍,宜春市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共分三类区域:其中,市属最高二类区域(市本级、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由710元/月提高为950元/月,增幅达到33.8%;三类区域(丰城市、高安市、樟树市)由670元/月提高为900元/月,增幅达到34.3%;四类区域{万载县、宜丰县、上高县、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590元/月)}由630元/月提高为850元/月,增幅达到34.9%。原属五类区域的铜鼓县此次并入四类区域。
这次调整幅度较大,主要是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同时参考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并参照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情况,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适用区域作了相应调整。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出台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就业再就业,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于去年10月30日出台了《宜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自去年12月3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规范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逐步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决算。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党政机关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宜春部队所属单位的无军籍职工均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纳入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实行代扣代缴,按季划拨。
《办法》指出,失业人员的登记、统计和调查工作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或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指定的街道或社区负责落实,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录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失业人员信息网上查询。
《办法》强调,本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遵循“市级预算、分级管理、两级调剂、两级经办”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将失业保险工作列为“民生工程”目标任务,每年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年终考核。省、市调剂金的下拨与市本级、各县(市、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和上解省、市级统筹调剂金挂钩。没有完成省、市下达目标任务和上解省、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省、市级调剂金不予调剂或按一定比例核减省、市下拨调剂金。有违纪违规使用、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且未整改纠正的,省、市级调剂金不给予调剂,缺口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