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南昌市积极完善调整失业保险体系建设,目前,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体系,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职工下岗和失业保险并轨方面出台了新政策。这一举措不仅帮助失业者保障合法权益,而且向着完善失业保险政策迈进了重要一步。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来了解。
南昌市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3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同时相应调整,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南昌市的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均属一类区域,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750元/月提高到1000元/月,增幅达33.3%,体现了国家对失业人员的关怀和帮扶。
南昌市落实下岗与失业保险并轨制度
从市民政局获悉,为确实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与失业保险并轨后低保证明的出具,我市将出台相关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据了解,办理下岗失业保险时,需出具低保证明的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申请低保的职工、滞留职工以及与企业终止(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进行失业登记的职工等三类人员。其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应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审核查实其准确身份后出具有关证明;对国有企业的滞留职工,按照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办理,其申请低保的收入证明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出具;对与企业终止(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职工,其申请低保的收入证明由失业保险机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