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赤峰市就业局获悉,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相关要求,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将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将至0.5%。
二、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三、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五险合一”工作力度,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继续提高基金征缴水平。
四、各盟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狠抓落实,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