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进加强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经海南省省政府批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制定了《海南省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强制要求企业职工人员必须参保而企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的义务。同时,这次制定的《条例》也重新推出了一些新的政策。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规定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应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以及各市州根据基金支付能力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
海南省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海南省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