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积极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新政策中规定了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随便吧生育保险小编为您解答此次生育保险调整的相关知识,详见下文了解。
61万余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太原市目前共有近万户单位的61万余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费。
女职工在“宫内妊娠周期”前参保至待遇享受期结束连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在配偶“宫内妊娠周期”前12个月参保缴费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宫内妊娠周期”是指女职工怀孕起至婴儿分娩止。其计算按分娩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所注时间为准。“待遇享受期”是指女职工婴儿分娩之日起至产假结束止。
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据生育情况而定
生育保险待遇分为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报销待遇标准为500元。
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标准根据生育情况而定。计划内一胎顺产、助产或剖腹产生育医疗费标准:顺产1500元,助产(难产)17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3000元。计划内二胎顺产、助产或剖腹产生育医疗费标准:顺产1100元,助产(难产)13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2100元。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医疗费每胎次100元;怀孕满4个月引产的,医疗费每胎次300元。
另外,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标准,按照太原市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有关规定报销;实际医疗费低于规定报销标准的,按照实际医疗费报销。
生育津贴按单位上年度月均缴费工资计发
太原市明确,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津贴标准按照参保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高于本人分娩当月缴费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计发;低于本人缴费工资标准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其中,计划内一胎的,女职工生育年龄满24周岁的可享受4个月津贴补助,不满24周岁的享受98天津贴补助。
计划内二胎和死胎生育津贴标准为:顺产享受98天津贴补助,剖腹产享受3.5个月津贴补助。
流产、引产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0.5个月计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领取一次。怀孕满4个月引产的,生育津贴按1.5个月计发。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提醒,生育保险业务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职工生育待遇全额划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支付职工本人。生育医疗费用发票丢失的,不再报销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照50%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