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35号)相关规定,坚持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级统筹层次的原则,在《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忻政办发[2008]39号)、《晋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忻政发[2011]18号)基础上,结合晋中市实际情况,实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一、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六统一”,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预决算管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
二、市、县(市、区)两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县(市、区)级不再设立基金财政专户,只设立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
三、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依法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四、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3个月;
(二)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