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随着吕梁市社会保险体系的健全完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育保险的体系,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部分内容的完善补充,第一,全市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第二,进一步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需求,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
吕梁市降低市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工作,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缴费负担,吕梁市进一步降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是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调整为0.5%;
二是分娩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000元提高到7000元;
三是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当月所在单位平均缴费基数及产假天数计算。
吕梁市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为完善吕梁市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需求,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晋政发4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据悉,市级统筹坚持的基本原则: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统筹管理、调剂使用基金的原则;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实行基本政策统一、业务分级经办的原则;方便就医、提高管理水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