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安康市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安康市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安康市生育保险费率
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安康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生育保险费率均按照我市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生育保险:国家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0.2%下浮至0.1%,其他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由原来的0.6%下浮至0.3%,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前已缴纳2014年全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多缴纳的部分冲抵次年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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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现在安康市的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必须满足参加生育保险的安康女职工必须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并且持续缴费至生产;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那么,接下来报销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什么报销标准呢?具体内容请查阅下文来了解。
安康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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