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社保部和省人厅的要求,新疆为调整生育保险金标准和生育保险费率。应新疆人事局批准,制定了《2016年新疆企业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以下简称《缴费标准》)。该《缴费标准》中表明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中的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主要是为了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新疆企业生育保险的费标准
自治区转发了关于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统筹单位对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精心测算,基金结存量在3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要制定预警方案,调整政策确保基金安全;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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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在职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辽需要,增进妇女就业的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新疆生育险报销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劳动局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以下生育险报销标准。
新疆生育保险的申报登记
1.申报登记申报资料
①生育住院: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生育出院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
②生育门诊: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原件、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对应明细、生育门诊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
③生育并发症: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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