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那么,在山南地区工伤保险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呢?
山南地区工伤保险鉴定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施行)国务院令375号;
2.《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施行)国务院令586号;
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5.《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6.《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号)。
山南地区工伤保险鉴定提出申请
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山南地区工伤保险鉴定办理时限
1.鉴定事项办理窗口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即时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转交劳鉴办。
2.劳鉴办自收到鉴定事项办理窗口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5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送交鉴定事项办理窗口。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3.鉴定事项办理窗口自收到劳鉴办送来的鉴定结论之日起, 1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
4.鉴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整理归档。
5.严格掌握政策和标准,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