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需要进行失业登记办理,这样才能在中断生活来源时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失业保障。那么在宿迁市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需要那些手续呢?有哪些办理注意事项呢?接下来就让随便吧失业小编给大家讲一下吧!
宿迁市失业保险受理条件
失业登记的对象为下列所属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2)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4)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6)农村低收入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农村户籍劳动力;(7)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9)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10)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人员。
宿迁市失业保险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宿迁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
宿迁市失业保险服务指南
1、申请材料: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提供本人户口簿(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初次登记失业的不提供)、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及以下材料:(1)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户口簿、毕业证或学校毕(肄)业证明;(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4)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5)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凭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的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7)农村户籍劳动力凭相关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证明。
2、办理时限和办理地点: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内给予受理答复。
宿迁市失业保险服务表格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社会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花名册》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