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实施近5年,为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使用结构,提高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增强城镇职工的参保意识,经研究,决定对该《实施细则》相关政策内容作如下补充和规范。
一、参保未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计算标准政策。
参保女职工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按生育前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二、产前检查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女职工在合法生育期间正常生育的,定额支付产前检查费800元。女职工合法生育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妊娠,怀孕3个月以内的定额支付产前检查费200元;3个月至7个月的定额支付产前检查费300元;7个月以上的支付产前检查费400元。
三、明确异位妊娠和人工流产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女职工异位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人工流产或者由于妊娠引发的并发症,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关系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