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结合曲靖市的实际情况,降低我市生育保险费率。具体实施方案请查阅下文:
一、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0.5%。
二、建立动态调整费率机制。缴费比例下调后,如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付支,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调整,确保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落实。
三、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