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玉溪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都适合用本文介绍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内容请大家认真阅读下文来了解。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筹集。企业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玉溪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后,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应以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其申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经办机构核定,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玉溪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的缴费基数核定缴纳,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玉溪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的缴费基数核定缴纳。
目前,玉溪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0.1%由各级财政按月拨划。其他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0.8%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