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伤保险是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一种保险保障。近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人事局发表了《社会工伤保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强制说明了工伤保险是保险人民的一种保障。同时,《条例》还对2016年新推出的政策做了一些调整。下面,就让随便吧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吧。
2016年苏州市新版工伤保险政策
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待遇所增加的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但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2016年3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5580元/月。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经协议康复评估机构,认为具有康复价值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管理分中心工伤保险窗口)确认后,可在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工伤职工,经鉴定有康复价值的,可申请职业康复治疗。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