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那么,现在在扬州市工伤认定办理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请大家认真阅读下文来了解。
扬州市工伤认定受理条件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扬州市工伤认定提交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4、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原始病历、检查报告、出院记录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提供原件对照及复印件)。
6、事故伤害情况说明和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与受伤者的关系证明。
7、单位申请的,应提供考勤记录(盖章)。受伤职工亲属申请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组织证明。
8、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对照及复印件):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单位作息时间证明、职工上下班路线图(地图复印件上注明)、现居住地社区证明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部门的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事故发生的材料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⑥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⑦借用人员需提供双方用人单位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材料、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⑧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依法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⑨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认定工伤相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机构: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办理地址:扬州市扬子江中路746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受理材料
咨询电话:0514-80978182、80978181、8097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