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随着连云港社会保险体系的完善,需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条例政策,现在我市出台《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结合我市实际对《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更具有操作性,与我市现行的生育保险政策相比,更加惠及民生。
扩大生育保险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与原来的参保范围相比,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参保范围。
建立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
《办法》明确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费,个人不缴费。依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6%降到0.5%,以后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再按规定程序进行及时调整。
用人单位缴费次日起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与我市现行政策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且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相比,新政策规定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日起参保职工按照规定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生育保险基金再予以支付。
全额支付生育保险费
在支付标准上,新政策改变了现行直接向职工定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的办法,明确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保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职工本人收取。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