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盐城经济和社会水平的发展,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重要组成部分,生育保险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生育保险缴费方面的最新规定。据了解,盐城市在《关于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中,其中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原政策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政如何规定呢?一起来看看。
这次新的《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与我市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以及去年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共同构成覆盖全市城乡所有育龄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
《实施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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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盐城享受生育待遇需要携带生育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交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证明,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二楼大厅生育保险窗口办理生育待遇结付手续。此外,参加生育保险的,还可以报销哪些?报销需要什么条件?什么资料呢?一起来看下文内容。
盐城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盐城市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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