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新《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规范生育保险管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增进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新办法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重新调整,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5%。
一、调整生育保险征缴费率
根据新《办法》,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5%,并实施动态调整。
二、调整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计发标准
按照新《办法》,凡5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增加8天;符合晚育标准的增加生育津贴30天;同时增加晚育的男职工护理假生育津贴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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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五险之一,个人无需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且无论男女,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关于苏州市生育保险报销事项介绍具体见如下详细内容,随便吧生育保险小编为大家整理。谢谢浏览。
苏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苏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报销必须满足以下2个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参保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
苏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时间
1. 生育医疗费: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请报销;
2. 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请报销;
3. 计划生育手术费:手术前申请报销;
4. 男职工假期津贴:在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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